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1.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育林费和维简费两个明细科目。
2.期末按规定标准计算出应从木竹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及维简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1.各期末将应由事业费负担的人员经费由"管理费用"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发生其他事业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的累计发生额与"拨入事业费"相对转,借记"拨入事业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预算科目的要求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林木资本”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未设置“林木资本”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林木资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1.按规定对未入账的林木估价入账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由于自然灾害使林木资产遭受非常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贷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产"科目。
年终结转年度营林成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将适用于营林生产的育林基金(扣除木竹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所耗林木的培育成本)、专项拨款、事业费拨款转作国家林木资本,借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林木资本结余。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育林基金”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专用基金——森林恢复基金”科目。
1.销售木竹产品提存的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及维简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木竹产品生产成本所负担的林木培育成本要从应提育林基金数额中扣除);征收的
育林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取征用林地补偿费和毁损林地赔款及没收木材变价收入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应交林业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应于结转林木资产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将育林基金转作林木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扣除林竹产品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所消耗林木的培育成本)。用于营林设施等固定资产项目的育林基金,应于财产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发生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费用性育林基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本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为育林基金的结余额。
]]>林场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林场按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经常性补助,包括人员经费补助和日常公用经费补助;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营林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营造林所需生产资料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维护、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造林护林、林木良种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和方案编制,以及公益林管护等专项补助。
(二)营林业务收入,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中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林地流转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林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林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之外,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租赁、餐饮、旅游及林下经济等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科研项目收入、教学项目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国家征占用林地给予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林场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林场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地勘单位用地勘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计算应交上级的节余与收益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地勘单位按规定比例将节余与收益转作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奖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应付工资”科目。
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总额,自“节余”、“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未分配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
年度终了,除了“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外,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节余”、“收益”科目的衔接规定:
由于原账的“节余”、“收益”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1.年度终了,地勘单位按规定预提未完地质项目节余额时,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计算结转已完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额时(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跨年度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经预提的节余额的差额),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节余总额全部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2.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实现的节余总额;借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发生的超支额。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地勘发展基金”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地勘发展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发展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1.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捐赠单位提供的账单金额(无账单的按市价,既无账单也无市价的,按评估确认价值)加上本单位负担的各项费用作为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地勘生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
2.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发展基金的结存额。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1.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在“地勘生产”科目进行归集,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并将取得的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对外转让自有地质成果,结转其实际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自有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2.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时,如转让收入大于实际成本的,按实现的转让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实现的转让收入减去实际成本的净收入,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实现的转让收入小于或等于实际成本的,按实际的转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每项地质成果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取得但尚未转让和尚未结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管材日常核算的地勘单位,应制定材料、管材价格目录,列出各种材料、管材的名称、规格、编号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原因可及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下“库存物品”科目解读: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
1.购入、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自制及委托加工完成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器材采购”、“辅助生产”和“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贷方。库存材料因调整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应自“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2.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自本科目转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地勘生产”、“间接费用”、“辅助生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
计算、分配成本差异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100%
上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100%
4.在库管材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比照上述材料成本差异核算方法处理。
5.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各种入库材料、在库管材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核算各种入库材料、在库管材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分摊发出材料、在库管材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库存材料、在库管材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6.本科目应按材料、管材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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