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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 -亚博电竞网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对进出口货物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表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出口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目录

海关估价的由来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市场价格不仅是受到供求关系的左右,还要受到商品交换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它是一个变化着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估价就是要对这个变化着的货币表。

  现在特定条件下的实际交换价值审查确定下来。由于目前各国海关征收的关税多以从价税为主,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贯彻和财政收入,所以估价是海关征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估价是以一般商品估价为基础的,但又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商业估价。首先,海关估价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商品交换,而是为了对商品征收关税,估价要为本国关税政策服务。其次,商业估价是买卖双方根据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对商品的价格进行审定,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也就是说要依法估价,不允许离开法律规定而随意另设标准。再次,商业估价是以买卖双方地位平等为前提的,而海关估价带有强制性,海关依法估价后,纳税义务人必须接受。

  因此,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征收关税,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来审查确定进出口货品的价值,由此而确定货品应当缴税的价值,称为完税价格(duty-paying value,简称dpv),也有称为海关价格的。

海关估价的价格准则

  海关估价的价格准则,是指海关估价普遍适用于一切进出口交易的价格标准,即海关应当以怎样的价格作为海关价格。合理的估价准则能够保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正确的估价,因此,价格准则是海关估价制度中最核心的法律规范,可谓是海关估价法律法规的“帝王条款”和指导方针。价格准则主要包括价格基础和价格调整因素两个部分。价格基础是对质方面的规定,而价格调整因素是对量方面的规定。

  价格基础。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到岸价格、离岸价格、产地价格和出口价格等。那么,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时,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基础。这即是价格基础。它指的是对完税价格的含义的理解和认识。

  价格调整因素。随着国际贸易越发复杂,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可能在某一价格基础上,由于成交的时间、数量、商业水平、买卖双方关系等因素有很多种不同内容的销售价格。此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因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加项,即在什么情况下将未包含在进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中的某些成本和费用计入完税价格中;二是减项,即在什么情况下将包含在进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中的某些成本和费用排除在完税价格之外。

  根据海关估价的目的的要求,价格准则要符合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公平、统一的原则;二是符合国际贸易实务的原则。

海关估价方法

  参考文件:海关估价协议(正式名称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贯彻执行协议”)

  6种海关商品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应严格遵守下列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方可使用第二种方法,其后几种亦是如此(顺序遵守的规定也有一个例外,即当进口商提出要求时,可以颠倒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的顺序,然而,各发展中成员国可以规定前述进口商的选择要求必须得到海关的批准)。

  六种方法如下:

  第一种方法:交易价值。

  本方法是协议规定的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应尽量广泛地加以运用。交易价值,是指商品出口至进口国时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常常就是发票上的价格,但并非一定如此),但需经一些具体调整。只有当交易满足数项条件时,本方法才适用。其中一项条件涉及买方和卖方相互关联的情况。根据海关估价协议,买卖双方相互关联本身并不能构成不接受交易价值的理由,只要双方的关系并不影响价格,那么,交易价值仍可接受。海关估价协议提供其它可供选择的方法,借此可以建立:

  ——海关当局审查销售方面的情况,如有必要可同进口商进行对话。

  ——进口商可证明有待估价的商品的交易价值非常近似于以前已为海关当局所接受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海关估价(“标准估计”)。

  第二种方法: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

  海关估价依据当时对相同商品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交易价值予以确定。如有必要,可针对商业规模以及/或数量的大小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种方法: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

  除相似商品而不是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用于海关估价的依据外,此种方法与第二种估价方法完全一样。

  第四种方法:扣除法

  估价是通过对该商品或相同或相似商品在进口国销售给不相关的购买者时的单位价值作出一定程度的扣除决定。此种方法的变种是采用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加工后用于出售实现的价格;在此种情况下还要扣除进一步加工的增值部分。这一变种仅在应进口商的请求之下方能使用(那些已利用海关估价协议提供给它们的,无论进口商是否已作出请求可选择适用本变种方法的发展中国家除外)。

  第五种方法:估算价值

  采用此方法,海关估价包括生产成本及某些其它规定的额外费用,如润和一般费用的总和。

  第六种方法:顺序类推法

  如果用上述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应通过采用与海关估价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相符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无论如何不得依据下述方法加以确定:

  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

  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

  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

  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或在采用顺序类推法已确定的与上述3.5所列条款相符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

  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

  最低海关估价;或武断的或虚假的估价。

  进口前的运输、保险等费用的处理

  海关估价协议允许由各方自行规定将下述费用全部或部分包括或排除在海关估价价值之内(外):

  进口商品运送到进口港或进口地区的运输费用;

  有关装卸费、手续费;和保险费。

  这意味着签约方可自行选择采用出厂价、离岸价或到岸价的方式来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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