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 -亚博电竞网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个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关于份额的确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的特点
按份共有的特点在于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这是与的最大不同。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主要体现于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分割以及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共有物的管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第二,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对外关系上,任何一位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主张全部债权或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但内部关系上,各共有人对其各自财产按照份额分摊,此亦反映于债权的享有与债务的承担方面,故《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相应地,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涉及两方面,一是共有物的处分,二是份额处分。
第一,关于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既然区分份额,多数份额的共有人意志便应得到尊重。为此,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奉行多数决原则,其间道理,与公司多数资本决大体相通。此多数,依《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为共有份额2/3以上的多数。根据法律术语的一般用法,称“以上”者,含本数。
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构成,其处理规则,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一致。
第二,关于份额之处分。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毕竟较之其他人更为密切,陌生人的加入,可能影响共有人之间的相处,为此,《民法典》规定,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关于优先购买权,需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因此,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同时,构成优先购买权行使前提的交易须发生在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第二,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因此,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第五,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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