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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 -亚博电竞网

税务术语

  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
序 号 中央
主管
部门
许可
事项
名称
子项 实施
机关
审批
层级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监管主体
1 税务
总局
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
统最高开
票限额审批
县 级 税
务部门
县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县级税务
部门

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同时优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新变化

  一、取消5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5、取消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办理程序更简化

  对上述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5个事项简化优化办理程序:

  1、减时限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同时将事项办结时限在原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了5-10个工作日。

  2、减环节

  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3、减资料

  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四、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更严格

  1、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2、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

  3、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

  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一旦发现,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五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根据《清单》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三)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同时对部分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四)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对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要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逐项予以明确,制定了服务规范,明确了监管规则和标准。

  二、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有关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2022年第20号)另行明确。

  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四、《公告》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和缓缴税费有关政策事项有何区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等文件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纳税人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主管部门

  税务总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三、实施机关

  县级税务部门

  四、审批层级

  县级

  五、许可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六、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代理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其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由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电子件,对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的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审查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节审核。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局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网站等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内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公示时长为长期。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