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审计 -亚博电竞网
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自己或委托从事能源审计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能源审计的类型
能源审计分为三种类型:、、。
(1)初步能源审计
进行能源审计的对象比较简单,花费时间较短,通常只做初步能源审计。这种审计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是通过对现场和现有历史统计资料的了解,对能源使用情况仅作一般性的调查,所花费的时间也比较短,一般为1-2天,其主要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用能单位的主要建筑物情况、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管网系统、照明系统、用水系统、以及其他用能设备情况进行调查,掌握用能单位的总体基本情况。
二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进行调查,了解目前用能单位的主要节能管理措施,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三是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数据的审计分析,重点是主要耗能设备与系统的能耗指标的分析(如供暖、空调、供配电、给排水等),若发现数据不合理,就需要在全面审计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取得较为可靠的基本数据,便于进一步分析查找设备运转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初步能源审计一方面可以找出明显的节能潜力以及在短期内就可以提高能源效率的简单措施,同时,也为下一步全面能源审计奠定基础。
(2)全面能源审计
对用能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就要进行详细的能源审计。这就需要用能单位有比较健全的计量设施,或者在全面审计前安装必要的计量表,全面地采集企业的用能数据,必要时还需进行用能设备的测试工作,以补充一些缺少计量的重要数据,进行用能单位的能源实物量平衡,对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进行节能分析,寻找可行的节能项目,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环境评价。
(3)专项能源审计
对初步审计中发现的重点能耗环节,针对性的进行的能源审计称为专项能源审计。在初步能源审计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该方面或系统进行封闭的测试计算和审计分析,查找出具体的浪费原因,提出具体的节能技改项目和措施,并对其进行定量的经济技术评价分析,也可称为专项能源审计。
无论开展上述那种类型的能源审计,均要求能源审计小组应由熟悉节能法律标准、节能监测相关知识、财会、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否则能源审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能源审计的原理
能源审计是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和操作性很强的程序,这套程序引用了如下原理方法:物质和能量守恒原理、分层嵌入原理、反复迭代原理、穷尽枚举原理。
(1)物质和能量守恒原理
物质和能量守恒这一大自然普遍遵循的原理,是能源审计中最重要的一条原理,是进行能源审计的重要工具。在获得被审计用能单位的资料后,可以测算能源投入量、产品的产量,在此期间建立一种平衡,则将大大有助于弄清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水平及其物质能源的流动去向,帮助发现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瓶颈所在。物质和能量守恒这种工具是对用能单位用能过程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科学方法与手段,是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开展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必须借助这一原理。
(2)分层嵌入原理
分层嵌入原理是指在能源审计中,能源利用流程的四个环节(购入贮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最终使用)都要嵌入能源利用效率低和能源浪费在哪里产生、为什么会产生能源利用效率低和能源浪费、如何解决能源利用效率低和能源浪费这三个层次,在每一个层次中都要嵌入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管理、员工、产品、废弃能这八个方面。在能源审计的各个阶段都要都要从四个环节出发,利用三个层次,从八个方面入手弄清位置,找准原因,解决问题。
(3)反复迭代原理
能源审计的过程,是一个反复迭代的过程,即在能源审计的过程中要反复的使用上述分层嵌入原理。分层嵌入原理这一方法适用于现场考察,也适用于产生节能方案阶段,有的阶段应进行三个层次、八个方面的完整迭代,有的阶段不一定是完整迭代。
(4)穷尽枚举原理
穷尽枚举原理的重点,一是穷尽、二是枚举。所谓穷尽,是指八个方面(能源、转换设备、输出设备、过程控制、管理、员工、输送管网、废弃能)构成了用能单位节能方案的充分必要集合。换言之,从这八个方面入手,一定能发现自身的节能方案;任何一个节能方案,必然是循着这八个方面中的一个方面和几个方面找到的。因此,从这八个方面入手可以识别用能单位所有的节能方案。所谓枚举,即是不连续的、一个一个地列举出来。因此,穷尽枚举原理意味着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的每一个层次的迭代中,要将八个方面作为这一步骤的切入点。因此,深化和做好该步骤的工作,切不可合并,也不可跳跃。
能源审计的形式
能源审计根据委托形式一般分为两种:
(1)受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形式
省政府或地方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能源消费的状况,结合年度节能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省(市)、自治区或地方的能源审计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用能单位并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监测部门实施。这种形式的能源审计也可称为政府监管能源审计。
(2)受用能单位委托的形式
在用能单位领导部门认识能源审计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或在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的基础上,能源审计部门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审计协议(或合同),确定工作目标和内容,约定时间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或者是用能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的需要,主动邀请能源审计监测部门对其进行能源审计。这种形式的能源审计也可称为用能单位委托能源审计。
能源审计的审计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能源审计的作用
(1)能源审计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统一,提高用能单位的力,是用能单位发展的根本要求和最终归宿。开展能源审计可以使用能单位及时分析掌握本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及用能状况,排查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寻找节能方向。能源审计的本质就在于实现能源消耗的降低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开展能源审计可以为用能单位带来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效益,从而实现“节能、降耗、增效”的目的。
(2)能源审计有利于加强能源管理,使节能管理向规范化和科学化转变。
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够使管理层准确合理地分析评价用能单位本身的能源利用状况和水平,用以指导日常的节能管理,以实现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能源的合理配置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地发展。
(3)能源审计有利于促进能源管理的信息化,减少能源管理的工作量。
对于用能单位来说,能源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能源审计可以准确反映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统计情况,保证用能单位有目的的采取措施,用计算机开发适用于本企业的能源管理系统,减轻人工管理工作量,降低管理成本。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令第32号)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
第八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核查被审计公共机构的以下内容:
(一)公共机构概况、能源管理状况;
(二)用能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主要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等;
(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及能耗统计情况;
(四)建筑、设施设备等的节能标准符合情况;
(五)检测、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六)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基准定额执行情况;
(七)前一次能源审计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应列入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
(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促进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助力生态建设。
《办法》要求各地要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与节能改造、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能源审计重点核查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状况、用能基本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运行状况、建筑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节能计划及能源消耗基准定额执行情况等。
《办法》指出,该局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推进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公共机构可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将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落实好整改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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