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 -亚博电竞网
公款私存是指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的金额。
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
一、《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解读:
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每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这是财经活动的一条铁律。但是,仍有一些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单位名义开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账户,这就属于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即人们常说的“多头开户”。众所周知,违反规定多头开户,往往与这些机关、单位、团体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有关,多头开户客观上为这些单位违规开支开了方便之门,成为其逃避监督检查的“避风港"。从另一个层面剖析,多头开户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让公款逃避监管。
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将一些单位边缘性收入、正常情况下不容易觉察的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就是通常说的“小金库”),待后私分或作其他违规开支;
二是由单位领导授意具体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以便隐瞒收支情况,方便支取使用,同时单位也得到利息;
三是个人行为,即经手管理公款的人员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私自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以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这种行为的实质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无异。公款私存不但侵犯了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而且极易诱发贪污腐败行为。由此可见,制止多头开户,严格规范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注意:
此条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和主管领导。此行为兼有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私分”的,则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纪法并用。
公款私存私放表现形式及审计对策
审计发现,公款私存私放形成账外账的主要手法不外四种:一是违规收费公款不入账、收入私存私放;二是国有资产等收益不入账,公款私存,在账外使用;三是截留现金收入,将公款擅自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四是虚构经济业务,虚开发票套取现金。
治理公款私存这股暗流,已成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止经济犯罪的当务之急,必须强化监督管理,加以综合治理。建议:
(一)各部门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据相关财政法规和收费政策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坚决杜绝清理检查走过场和弄虚作假、搞蒙混过关的行为。
(二)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加强对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政策法规要求,增强法纪观念,从思想上防止公款私存私放念头的滋生,自觉宣传和遵守政策法规,抵制违法乱纪行为。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经行为。公款私存私放屡禁不止的关键是制度执行不落实,处罚力度不到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公款私存私放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审计监督,惩防并重。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审计和财政监督作用,特别是在专项审计、工程投资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注重审计线索和群众举报,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发挥上级部门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查处渠道,增强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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