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 -亚博电竞网
工期索赔(claim for extension of time)是指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情形以及法律依据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大致可分为:
(1)拖延检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技术资料,或提供的施工条件不符合约定、技术资料存在错误的,实务中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图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错误或施工中变更施工图纸情形较为多见,且因施工图纸导致的延误往往会对施工工期产生系统性的深远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实务中承包人垫资施工是普遍现象,故发包人究竟是否按约定付款往往无法直观判断,如确实因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导致工程施工资金无以为继而停工或者窝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2、工程变更
参照《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0.6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4.4(商定或确定)并参看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但工程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调整,通常还需要考量变更是否位于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上。
3、不利物质条件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参照《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6、7.7的约定,承包人遭遇不利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应克服困难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
4、不可抗力
参照《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2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另《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5.1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工期索赔的程序
对承包人而言,工期索赔是为了顺延工期避免产生逾期竣工违约金,获取因发包人原因顺延工期额外增加的费用。
1.强化证据意识。一个成功的索赔必须要能证明两个方面:首先,引起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原因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应当由对方承担责任;其次,由前述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具体数额。而要证明这两点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2.完全赔偿原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施工必须以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承包人就不能正常进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建设工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并有权暂停工作,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等全部损失。
工期概述
工期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从开始施工到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完毕中间的期限,分为约定工期和实际工期。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不同,工程开工日期会有差异。一般来说,合同中会约定一个大致的开工日期,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开工日期难免会提前或延后,因此实际上的开工日期应该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收到的发包方和监理方开工通知中明确的日期。而关于则是按照合同中约定并允许的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的确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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