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准备金 -亚博电竞网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的一种资金准备。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因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做后盾,随时准备履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实务中也指“保险责任准备金”会计科目,属于保险专用的负债类科目。
“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方登记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数额,借方登记冲减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应按保险合同及险种设置明细账。公司也可以单独设置“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26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
准备金”科目。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
1、保险企业按保险精算提取准备金时: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2、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注: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
按照新制度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计量,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债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既然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确认,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计量问题。事实上,目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已有一定的计量方法。当然,由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造成会计人员难以从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的结果,它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
因此,新制度规定的一般计量方法对它并不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所具有的显著特色之一。
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原则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之一。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履行其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2)保证的原则。从实质上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也就无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了。
保险责任准备金案例分析
【案例1】某保险公司2019年已提终身寿险责任准备金560 000元,年末经精算部门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提终身寿险责任准备金750 000元。该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终身寿险 19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终身寿险 190 000
【案例2】某保险公司年末根据清算结果,本年应提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准备金750 000元。该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重大疾病保险 75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重大疾病保险 7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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