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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亚博电竞网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特定后果。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我国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方面。

  1、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研究主体的意义在于:(1)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2)法律责任存在转移或继受的问题;(3)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得以解释。

  2、主观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三个功能即惩罚、救济、预防。

  1、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2、救济功能,就是救济受到的损失,恢复或补偿受侵犯的权利。

  3、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二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又称,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二是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和侵权责任两种。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章没有对民事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

  刑事责任又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的后果。这种惩罚性的后果由司法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确定。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由国家机关来追究;三是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如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免除的活动。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价值取向、责任立法指导方针、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责任;(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非法责罚”;(3)一般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溯及。

  2、责任相称原则:(1)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责任性质相称;(2)违法行为的危害或损害与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相称;(3)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法律责任轻重和种类相称。

  3、责任自负原则:(1)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无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3)人受到追究,保证无责任人不受法律追究。

  4、因果联系原则:(1)确认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2)确认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的因果关系;(3)确认此因果关系是必然还是偶然、是直接还是间接。

法律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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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jingji/2014-01/06/content_1822704.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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