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 -亚博电竞网
托收的性质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托收的类型
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的情况可以分为和,光票托收是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的当事人包括: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又称寄单行,指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托收的基本程序
托收的基本程序是:
1、卖方(委托人)出具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据。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一切单据(包括汇票和装运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该规则还特别规定托收指示书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果出具的是远期汇票,则须载明是还是,否则银行按付款交单处理;托收指示书对汇票遭到拒付时是否需要做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否则银行无义务做出拒绝证书;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付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而充分地指明此项代理的权限,否则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2、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它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买方(付款人)作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托收的注意事项
1、跟单托收
出口商为了能够尽快收到钱,应注意单据的以下几点:
(1)汇票金额要一致。
(2)汇票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3)汇票要背书。
(4)汇票的出票人和签发人要一致。
(5)汇票要与发票等单据保持一致。
(6)价格条款是cif,要有保险单,保险单的金额要超过发票金额。
(7)运输条款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8)根据运输单据的要求,是否要求背书。
(9)各种单据中的货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2、光票托收
(1)票据的名称、种类、期限、金额、币种。
(2)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3)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4)票据的背书。
(5)远期票据是否承兑。
(6)票据的利息条款。
(7)票据签发人的名称和签字。
(8)其他条款。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