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亚博电竞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如何申报缴税
应在申报期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缴应退税款,并按分摊比例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作为总机构,需向分支机构提供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分摊比例如何确定?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上述方法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摊比例可以随时调整么?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当年撤销二级分支机构;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季度预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部分(第17至20行),同时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汇缴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需填报总机构税款分摊部分(第34至36行),同时需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应选择,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办税热点问答
1、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要提前申报季度和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是指税务机关受理注销申请之日。因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无需提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时,总机构应按哪些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各个因素的权重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4、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是否分公司独立核算便可以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就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方式均为会计概念,采取哪一类会计核算方式应由纳税人执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对此没有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视同独立纳税人情形,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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