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亚博电竞网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时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也是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的“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具体规定是: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说明: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月购进某上市公司股票100万元,3月份该股票上涨,市值达到120万元,4月份股票下跌,市值为110万元,当月以110万元价格卖出,此业务的会计处理?(不考虑交易的手续费和出售时的印花税)
1、相关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2月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3月市值增加: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2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
(3)4月出售时销项税额:100000÷(1 6%)×6%=5660.38
借:银行存款1100000
投资收益105660.38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120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38
思考:是否按此金额缴纳增值税?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0
如果按照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38
贷:银行存款5660.38
建议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38
2、假设4月份按90万元出售,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900000
投资收益294339.62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38(留待以后抵减)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1200000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0
在12月31日,“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不能结转下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5660.38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38
金融商品转让如何计算增值税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销售额确定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征增值税情况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政策参考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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