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 -亚博电竞网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对正在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再培训、再教育。
会计继续教育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按文化学习、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工作水平等方面进行层次性和差异性的划分。长期性与短时性相结合,以自学为主,辅导为辅;以专门辅导为主,其他学习形式为辅,强调开放型的学习模式。
作用
1、提升工作能力:会计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是比较强的,通过对于知识的更新,可以使得会计工作者在实务工作当中去运用新的政策以及方法,从而有效的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2、保证竞争能力:行业始终在不断发展,会计人才要想在行业中始终有,比较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不断的参加继续教育,从而使得自己可以始终在行业中具有较新的知识,从而有很强的行业竞争力。
3、明确职业方向:现在已经不再是传统的手工记账的时代,会计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会计必须要明确自己的职业方向,并且不断的参加继续教育,掌握新的会计记账方式。
对象
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基本原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开始学习时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学习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学分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对于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认定,下面将以江苏省为例进行详细介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上述学分计量标准针对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形式的学分认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省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业务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八)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为: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六)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登记管理
各省市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施行规定略有不同,下面仍以江苏省为例,详细介绍继续教育登记的方式,具体如下: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也可在毕业后持毕业证书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的学习年度内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机构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将相关培训方案提交当地财政部门;
2、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省统一招标:
1、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定期确定符合条件的优质网络培训机构;
2、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省确定的入围名单中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3、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公布经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名单并与之签定准入合同,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选择一家(含)以上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开展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对网络培训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与评价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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