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 -亚博电竞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则》的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审计意见的支柱,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是评价审计事项的事实根据,也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依据,在控制审计工作质量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审计证据的种类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一)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测试程序和运用不同的方法所获取的以书面资料为存在形式的审计证据,诸如: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明细项目表、各种合同、会议记录和文件、函件、通知书、报告书、声明书、程序手册等。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收集的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一种证据。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基本上都以书面证据为基础。
就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而言,也许注册会计师看到纳入盘存清点的实物中包括外单位寄存的实物、被审计单位经营性租入的设备、已售出待发运的商品。毋庸置疑,这些实物的所有权与被审计单位毫不相干。因此,实物证据不能证实资产价值和所有权的认定,可以说是它的一种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通过另行审计并取得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方可得以完善补充。
(二)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实地观察和参加清查盘点所获得的,用以证明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据。实物证据对某项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明力最强,效果最为显著。它可以对该实物的状态、数量、特征给予有力的证明。因此,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
(三)视听证据
视听证据是我国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所记载的声音、语言、形象或行为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审计证据。
(四)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及其他电子计算机储存形式存在的、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和审计技术方法的发展,此类证据将成为经常运用的审计证据。
(五)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经注册会计师询问而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口头答复所形成的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①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②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③采用特别和方法的理由;④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⑤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
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因此,获取口头证据的同时,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
(六)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亦称状况证据,是指影响被审事项的各种环境事实。环境证据一般不属于基本证据,不能用于直接证实有关被审事项,但它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事项所处的环境或发展的状况,为判断被审事项和确证已收集其他证据的程度提供依据,因而,环境证据仍然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判断所必须掌握的资料。
环境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它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正确评价有关资料所反映信息在总体或大体上的可靠程度,亦即它对证实总体合理性这一审计目标有着积极的意义。通常,运用调查、询问和观察等手段是注册会计师获取环境证据的有效途径。
审计证据的两大特征
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的实质性要求是指要求审计人员根据所获证据足以对被审计对象提出一定程度保证的结论,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要求,主要与审计人员确定的样本量有关。例如,对特定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1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比从5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
审计人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并受到错报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记录金额的重要性的影响。当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水平被设在低水平的时,就需要更多的审计证据。重要账户余额或交易被发现包含一定数量错报时,需要收集比那些没有发现错报账户更多的实质性证据。具体地说,在可接受的一定的情况下,重大错报风险越大,就应实施越多的测试工作,将降到可接受水平,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范围内,就应该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其核心内容包括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强调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在于保证审计人员取证时,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以提高审计证据的有效性。所以审计人员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不仅要对审计证据是否客观存在相关性作出判断,还应对审计证据是否存在相关性作出正确评判。
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必须结合具体审计目标来考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要有证明力,必须与审计目标相关。如审计过程中怀疑被审计单位发出存货却没有给顾客开具发票,需要确定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就应当从发货单中选取样本,追查与每张发货单相应的销售发票副本,以确定是否每张发货单均已开具发票。若我们从销售发票副本中选取样本,并追查至与每张发票相应的发货单,由此所获得的证据与完整性目标就不相关。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如审计人员亲自检查存货所获得的证据,就比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存货数据更可靠。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应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因为此类证据未经被审计单位的经手,从而减少变造、更改凭证或业务记录的可能性,因而其证明力更强。如从银行取得的询证函回函、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等。
(2)内部控制有效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生成的审计证据理可靠。如果被审计单位有着健全的内部控制且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一贯的执行,会计记录的可依赖程度将会增加。反之,则可靠性就会大大降低。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传真或通过拍摄、数字化或其他方式转化成电子形式的文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需要补充的是,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审计证据的考虑因素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审计风险;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四)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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