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 -亚博电竞网
审计准则,又称审计标准,或称职业准则,是专业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恪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它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判断标准。
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业务中一般公认的惯例加以归纳而形成的,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质量的依据。审计准则是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联结的纽带和桥粱,反映了社会对审计实践的需求,是审计实践最佳实务的提炼和升华。审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取信于公众,归根到底在于审计人员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
审计准则的产生迎合了来自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来自于审计职业界内部为审计人员提供工作标准和指南,规范审计人员资格条件和工作方式的要求;
·二是来源于审计职业界外部为审计服务使用者提供审计工作质量评价依据的要求。
我国审计准则根据审计主体和作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3类。
审计准则的作用
审计准则的作用如下:
①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尺度;
②是确定和解脱审计责任的依据;
③是审计组织与社会进行沟通的媒介;
④是完善审计组织内部管理的基础。
另外,审计准则的颁布也为解决审计争议提供了仲裁标准,为审计教育明确了方向和目标。
审计准则的结构
1、不同的审计主体应有不同的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
2、不同性质的审计业务应有不同的审计准则――审计、验资等。
3、不同层次的审计行为应有不同层次形式的审计准则――、具体准则等。
国家审计准则
2010年9月1日,审计署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用于约束和指导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和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基本尺度,深刻领会和熟练掌握《审计准则》,对于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修订的意义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修订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审计工作也得到了深入发展。一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原有准则需做相应修订,以便与审计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二是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创新审计监督方式方法,积累了许多经验,需要加以总结并通过准则予以规定。三是审计实践也证明,原有准则中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发展要求,同时原有准则体系比较庞杂,有些准则间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原有的准则和规定不能适应审计工作要求,需要加以修订。
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审计法和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此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照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明确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对于原有准则,特别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均吸收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中,保持审计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基础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加大公布审计结果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实践证明,这些基本做法和经验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修订的《审计准则》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总结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的特色。
(三)借鉴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国际审计组织和有的外国审计机关相继颁布了审计准则,其中有些基本审计理念和技术方法对我国审计机关也有借鉴意义。此次修订准则,重点借鉴了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并适当参考了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审计规范,推动审计事业发展;另一方面,借鉴外国政府审计的一些好的内容,努力使修订的《审计准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便于加强国际审计交流与合作。
(四)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增强《审计准则》的指导作用。修订的《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央到县的各级审计机关,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和审计项目的不同特点,修订的《审计准则》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条款设定为约束性条款、一些条款设定为指导性条款,注重对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相关实质性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和指导作用,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贯彻执行。
《审计准则》的体系结构
修订前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系由一个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若干个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构成。这种体系结构比较零散,相关准则间的内容存在交叉,不便于审计人员系统学习和掌握。此次修订,参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体系结构,将原有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通用审计准则规范的内容统一纳入《审计准则》,形成一个完整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在审计准则的下一层次研究开发审计指南,进一步细化相关审计业务操作的具体要求。据此构建起由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等不同级次规定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上述体系结构,《审计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200条。同时,《审计准则》在吸收原有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中能够继续适用的内容后,废止了审计署以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在《审计准则》附件中列明了废止的规定名称。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审计准则》的适用。
1.《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同时,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审计准则》。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适用《审计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审计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
2.《审计准则》条款的具体应用。考虑到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审计项目之间的差异,为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将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规定为约束性条款,即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而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审计记录中加以记载。《审计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关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要求。
1.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从审计机关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规定。《审计准则》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规定了审计机关针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对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2.审计职业道德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十分重视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在长期审计实践中形成了具有审计职业特色的道德规范和要求。国际审计组织和许多外国审计机关也制定了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守则。在立足我国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政府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基础上,《审计准则》第十五条明确了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五项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规定了审计人员遵守各项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关于审计计划。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对年度审计工作做出的统筹部署和安排,对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障审计工作科学和有序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的指导,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总结我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审计准则》第三章从调查审计需求、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配置审计项目资源,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定、调整和执行情况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的要求。同时,为更好地指导审计机关确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审计准则》第三十六条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即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事项等,可以作为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予以安排。
2.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根据审计实践,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项目,一般需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以加强对这些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管理,便于审计结果的汇总和综合利用,确保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在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审计准则》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四)关于审计实施。
1.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为增强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其指导作用,在总结我国审计实践经验并借鉴外国政府审计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一节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审计实施的第一个环节加以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要求。根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基本要求,运用审计风险理论和重要性原则,首先要求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和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其次,审计组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结合适用的标准,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即风险领域或者风险点。第三,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评估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即重要风险领域或者重要风险点。在判断重要性时,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项目一般不需确定量化的重要性水平(金额标准),可只对重要性作出定性判断。第四,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基础上,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包括对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审计时间、执行审计的人员等,形成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准则》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是强调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对大中型或者业务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各项业务情况往往不能通过一次调查了解就全部完成,实践中需要将调查了解工作贯穿审计实施过程的始终。随着调查了解的不断深入和审计工作的展开,审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对原先作出的不恰当判断和评估结果及时修正,并考虑其他相关情况的变化,调整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即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准则》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调查了解工作的持续性和调查了解已属于项目审计实施工作的组成部分,《审计准则》不再将审前调查作为项目审计工作的一个单独阶段。
三是调整了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批权限。为了使审计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审计应对措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准则》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和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2.获取审计证据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是审计实施阶段的核心工作,也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作出正确审计结论的基础。《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获取审计证据的要求。
一是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性。《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包括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二是对采取不同审查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提出了指导意见。《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进行审查(详查)或者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抽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同时,明确了各种审查方法适用的情形以及审查结果是否可用于推断审计事项总体特征。
三是规定了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7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同时,为了确保审计人员对重要问题查深查透,《审计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围绕认定问题所依据的标准、事实、影响和原因4个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3.审计记录的类型和内容。为了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三节对审计记录作了规定。
一是调整了审计记录的类型。在总结我国项目审计中需要记录的事项和原有做法的基础上,《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过程、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并将审计记录划分为3种类型,即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取消了审计日记的做法。
二是规范了各类记录的内容和要求。调查了解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和据此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基础。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以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不是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用于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4.检查重大违法行为的特别规定。在总结我国审计机关多年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审计准则》第四章第四节对检查重大违法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包括检查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评估的因素、调查了解的重点内容、需关注的异常情况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除遵守《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上述这些特别规定,以便有效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促进廉政建设。
(五)关于审计报告。
1.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及其编审。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为督促被调查单位整改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公布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更好地发挥专项审计调查的作用,《审计准则》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作为向被调查单位出具的一种审计文书。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后,向审计机关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关按照审定审计报告的程序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审定后,送达被调查单位。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准则》第五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相关条款对此作了规定。
2.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为了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专门机构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审理的新规定,《审计准则》将审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原来对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复核调整为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以及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理过程中,审理机构应当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参加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并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
3.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为了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审计准则》第五章第三节对专题报告和综合报告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的事项范围,明确了可以编制审计综合报告的情形和审计综合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送对象,以及审计机关在起草、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4.审计整改检查。为了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确保审计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准则》第五章第五节对审计整改检查作出具体规范,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对审计机关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方式和时间、检查报告以及检查后应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为了加强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明确审计责任,《审计准则》第六章要求审计机关应当针对审计质量责任、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5个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通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同时,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角度,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分别明确了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七)关于信息技术环境下审计的特别规定。
考虑到信息技术环境下开展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审计准则》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如审计组信息技术方面胜任能力的要求;调查了解相关的信息系统控制、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等要求;审计人员在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求;电子审计证据的特殊取证要求;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措施等。
此外,根据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的实际需要,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审计准则》对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从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发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审计准则中的重要性
审计重要性是审计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审计重要性的概念的运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我们应当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大错报的原因,并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即首先为财务报表层次确定重要性水平,以发现在金额上重大的错报。同时,还应当评估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以便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将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的低水平。在确定审计意见类型时,也需要考虑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的含义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重要性的概念,我们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重要性概念是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的信息需求而言的;
判断一项错报重要与否,应视其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的影响程度而定。如果财务报表中的某项错报足以改变或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决策,则该项错报就是重要的,否则就不重要。
(二)重要性包括对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的考虑;
所谓数量方面,是指错报的金额大小,性质方面则是错报的性质。一般而言,金额大的错报比金额小的错报更重要。在有些情况下,某些金额的错报从数量上看并不重要,但从性质上考虑,则可能是重要的。如舞弊行为也应判为重要。在判断错报的性质时应当考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错报对遵守债务契约和其他合同要求的影响程度,例如:公司与银行签订一项长期借款合同,规定公司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万,如果低于10万,就要求企业清偿债务。即使一个很小的漏报,也能造成公司的长期借款变成流动负债,并且要求立即偿还,可见这种情况下漏报的重要性;错报对收益趋势的影响。由盈利到亏损或由亏损转为盈利等影响到使用者的判断;错报对增加管理层报酬的影响程度。例如,管理层通过错报来达到有关奖金或其他激励政策规定的要求,从而增加其报酬。所以说对于某些财务报表披露的错报,难以从数量上判断是否重要,应从性质上考虑其是否重要。
(三)判断一个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将使用者作为一个群体对共同性的财务信息的需求来考虑的;
这就是说重要性没有考虑错报对个别的、特定的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因为个别的、特定的使用者的需求可能极为不同。例如,就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企业而言,由于投资者是该企业风险资本的提供者,能满足这些投资者信息需求的财务报表也将满足该财务报表的其他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审计这样的企业时,投资者作为一个集体的信息需求是确定重要性的合适的参考依据。
(四)重要性的确定离不开具体环境;
由于不同的被审计单位面临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有着不同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确定的重要性也不相同。某一金额的错报对某被审计单位来说的重要的,而对另一个被审计单位来说可能不重要。例如,错报10万元对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是重要的,而对另一个大公司来说则可能不重要。
(五)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影响重要性的因素很多,我们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环境,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不同的人在确定同一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时,得出的结果可能不同。主要是因为对影响重要性的各因素的判断存在差异。因此,我们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来合理评估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规范体系包括四个部分: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职业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含义、目标和作用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含义和目标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2、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目标
我国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应该达到的目标有:
第一,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第二,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四,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实施,使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了规范和指南,便于考核审计工作质量,对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使审计工作规范化;第二,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第三,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可以促进国际间审计经验的交流。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变迁
(1)制定职业规则阶段(1991年-1993年)
(2)建立审计准则体系阶段(1994-2005年)
(3)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阶段(2006年-2010年)
(4)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全面趋同阶段(2012年开始)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施行
2006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
为了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及促进我国审计行业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2015年开始了中国审计报告准则的修订和研讨工作,历经与国际审计委员会、中国监管机构及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多层次多角度的研讨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以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为核心的新审计报告准则体系。
·新审计报告准则发布
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实施和发布有如下积极影响:
一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增强其决策相关性;
二是提高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回应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持续经营、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
·新修订的18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发布
201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3月29日,中注协针对上述修订的审计准则发布24项应用指南。该批准则和应用指南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发布的18项审计准则和24项应用指南均为修订,涉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三方面。本次修订,旨在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变化和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三个方面审计实务的新发展,并保持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一是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的情形;二是就注册会计师能否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以及在什么领域、以何种程度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职业判断框架,防止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过度利用或不当利用。
二、关于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主要是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守则,确定是否对外报告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求,具体包括评价被审计单位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恰当性、注册会计师确定是否应采取进一步措施、与其他注册会计师沟通、对相关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关于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主要是对财务报表披露的范围进行界定,指导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如何对财务报表披露进行专门考虑,以促进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2020年11月19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3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统称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为了回应包括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顺应经济社会及信息技术发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提高质量管理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借鉴国际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最新成果,拟订(修订)了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报经财政部批准发布。
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具体包括3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规范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如何管理业务质量。本准则要求事务所采用风险导向的质量管理新方法,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全事务所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详细规定了该体系的具体内容和事务所领导层等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由不参与项目执行的合伙人对重要项目进行独立复核,是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一种强有力措施,这种独立复核被称为项目质量复核。《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对其进行详细规范。本准则明确了项目质量复核的目标和定位,针对的专业技能、权威性、客观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还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具体复核工作和工作底稿要求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了在项目组层面如何管理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本准则着重强化和细化了项目合伙人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参与整个审计过程,并对其指导、监督和复核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作出细化规定。
为确保质量管理相关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采取分批分步骤实施的方案,即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上述实施日期推迟一年,即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应用指南
2021年1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等三项应用指南,与对应的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同步实施。
本次发布的应用指南包括3项,主要内容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主要围绕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要素,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运行和评价,对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应用指南》主要围绕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对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应用指南》主要围绕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如何实施项目质量管理,以及项目合伙人保证项目质量的相关责任,对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
本次发布的应用指南涵盖了国际质量管理准则“应用和其他解释性材料”部分的所有相关内容,符合国际趋同要求。同时,还针对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中的具体情况,增加了一些条款,更有利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和执行。
应用指南是对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准则要求背后的目的和意图,讲解在实务中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举例。应用指南并不增加额外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2020年11月19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财会〔2020〕17号),要求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中注协调研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准备情况,包括实施中的潜在困难以及需要对准则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的地方,在此基础上修订(制定)了本批应用指南。考虑到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的制定、传达和培训需要一定的时间,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尽早着手开展相关工作,本次发布的应用指南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特殊目的审计准则及配套应用指南修订发布
202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等3项审计准则;12月17日,中注协针对上述3项审计准则发布修订后的配套应用指南。该批准则和应用指南(以下简称特殊目的审计准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遵循以下总体原则和思路:
一是贯彻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理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适用于通用目的整套财务报表审计的新审计报告准则,在改进审计报告模式、增加审计报告要素、丰富审计报告内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有效提高了审计质量和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本次修订,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按照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理念对相关准则作出修订,以提升此类业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体现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
二是切合实务情况。特殊目的审计的业务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实务中涉及的情形可能比较复杂。本次修订特别注重将国际准则的先进成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结合,在国际准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实务中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说明。
三是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动态趋同。特殊目的审计准则涵盖了相关国际准则的所有要求和内容,绝大多数条款都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某些条款虽与国际准则存在细微的差异,但都属于国际准则中的原则在中国运用的具体化。
三项特殊目的审计准则分别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在业务承接、计划和执行工作、形成意见和出具报告等方面,作出规范和指导。主要修订了以下方面:一是修订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定义,强调财务报表包括披露;二是按照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理念,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关键审计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其他信息、披露项目合伙人姓名等的责任;三是修订了相关业务报告的要素,以增强报告的可读性,并提供参考格式;四是增加有关示例,并强化对实务的指导。
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第一生命线,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和树立市场信誉的基础。国办发〔2021〕30号文围绕“持续提升审计质量”的总体要求,提出“立足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实践,结合准则国际趋同等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并推动落地实施”等具体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0号文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情况,对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作出修订。
·11项准则及15项应用指南一致性修订发布
2022年1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1月17日,中注协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均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为一致性修订,对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其他相关准则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现予印发,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11项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保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其他相关应用指南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批应用指南生效实施后,中注协于2007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7年修订)>的通知》(会协〔2007〕89号)、2010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8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0〕94号)、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7〕11号),以及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24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9〕13号)中,相应的15项应用指南同时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一)执业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并列,执业准则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主要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准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的鉴证业务是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1)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2)审阅准则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3)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相关服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等其他服务。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是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现行审计准则体系
我国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共计53项(按照证券所执行数量,加两项未完全废止的准则为55项)。
现行有效的审计准则涉及的文号包括财会〔2006〕4号、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财会〔2019〕5号、财会〔2020〕17号、财会〔2021〕31号、财会〔2022〕1号、财会〔2022〕36号。
财会〔2020〕17号,包括三项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证券业务所于2023年1月1日实施,非证券所2024年1月1日实施,其实施将废止财会〔2019〕5号文中的两项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现行审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45项审计准则(有一项新旧尚一起执行)、1项审阅准则、2项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项相关服务准则、2项质量控制准则(原1项未废止,合计3项)。
·详细目录如下:
准则名称 |
文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
财会〔2022〕1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
财会〔2022〕1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
财会〔2019〕5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
财会〔2020〕17号(证券所已执行,其他所2024年1月1日执行)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
财会〔2022〕36号 |
财会〔2010〕21号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
财会〔2019〕5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
财会〔2019〕5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
财会〔2010〕21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
财会〔2010〕21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
财会〔2016〕2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
财会〔2022〕1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 |
财会〔2019〕5号 |
财会〔2022〕1号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
财会〔2019〕5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
财会〔2016〕2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 |
财会〔2021〕31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
财会〔2021〕31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审计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审计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
财会〔2022〕36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
财会〔2006〕4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
财会〔2006〕4号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
财会〔2020〕17号(证券所已执行,其他所2024年1月1日执行)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
财会〔2020〕17号(证券所已执行,其他所2024年1月1日执行) |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
财会〔2019〕5号 |
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6月修订)
(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目录如下:
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
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第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
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
第22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23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23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人际关系
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23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
第2309号——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
(三)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如下:
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3205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信息系统审计(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特别说明:
1、为了适应新时期内部审计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在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统领性和指导性,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作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修订了《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06月13日已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2、为了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修订了《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已经协会准则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废止。
新修订内部审计准则的特点
2013年8月20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03至2011年间,先后发布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9个具体准则和5个实务指南,初步形成了内部审计准则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组织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内部审计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对内部审计准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坚持科学的内部审计理念,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在充分听取广大内部审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于2012年开始,对原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为新时期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引。与修订前的准则相比,新准则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提升了准则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新准则将具体准则分为作业类、业务类和管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准则体系采用四位数编码进行编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第一层次,编码为1000;具体准则为第二层次,编码为2000;实务指南为第三层次,编码是3000。新的编号方式借鉴了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经验,体现了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为准则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同时针对部分准则存在的内容交叉、重复,个别准则不适应内部审计最新发展等问题,对准则体系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准则体系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个具体准则和5个实务指南构成。
二、反映了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理念
结合国际、国内内部审计理念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新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定义的接轨。如将“监督和评价”职能改为“确认和咨询”职能,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突出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明确了内部审计在提升组织治理水平,促进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全面贯彻于整个准则体系中,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等。
三、增强了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新准则立足于内部审计实践的发展,对部分准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将、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具体准则合并修订为绩效审计准则;将遵循性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三个准则进行调整和补充,形成修订后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并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相衔接,进一步增强了准则的适用性。再如进一步细化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中有关诚信正直、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保密等具体要求,删除了关于舞弊的预防、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工作等不易操作的内容。
内部审计准则的修订和发布,是我国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完善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内部审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今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将结合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加大对新准则的宣传力度,不断促进新准则的有效实施。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具体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称协会)于2003年发布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称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10个具体准则在内的首批内部审计准则,初步建立了内部审计准则体系。此后,协会又陆续发布和修订了多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2013年,协会对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进行了系统修订和完善。准则实施情况表明,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管理,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内部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称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称《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出台。这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基本准则在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依据,地位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适应新时期内部审计的发展要求及时对基本准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
(一)保持基本准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实践证明,基本准则的专业性得到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广大内审人员的充分认可和遵循,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此次修订在保持基本准则框架结构不变的基础上,坚持专业性内容非必要不调整的原则,尽量保留被内部审计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同时对确有必要修改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二)体现基本准则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此次修订深入研究了近年来内部审计实践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体现中国内部审计的特色,同时适当参考了《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的最新理念,使修订后的基本准则能够体现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反映良好的内部审计实践,发挥基本准则引领内部审计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突出基本准则的规范性和指导性
此次修订还对基本准则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力求使基本准则既符合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其规范性和指导性,从而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原基本准则共计33条,此次修订中,修改7条,新增3条,修订后共36条,重点变化如下:
(一)突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方面的规定。
为体现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与11号令相关规定的表述保持一致,此次修订对第三章作业准则和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中涉及的三个条款的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将原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董事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原第十二条中增加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报经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的规定。
(二)删除原第十四条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中“三日”的规定。鉴于内部审计具有内向性、灵活性的特点,个别审计项目需要临时开展或突击开展,难以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此外,随着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发展,非现场审计、持续性审计等新的审计手段和审计方式的出现,使得审计项目的开始实施审计时间变得难以确定。因此,“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统一要求,已经不符合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故此次修订予以删除。
(三)增加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影响的相关规定。
为充分体现当前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理念、组织方式、技术方法以及审计管理产生的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此次修订单独在第三章作业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同时不再保留原第十五条中有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的内容,因为新规定已经涵盖了此项内容,而且更为宽泛。
(四)增加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协会于2016年发布了《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为了与之相衔接,此次基本准则修订在第三章作业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以此作为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上位法”,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体现审计作业规范的完整性。
(五)对第四章报告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正文内容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根据内部审计实务经验和内审人员的意见,认为在审计报告中先写审计评价结论,再对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展开表述,接着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这样的表述顺序逻辑性更强,更有利于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阅读理解,因此协会在2019年修订发布的《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中,对原基本准则和审计报告具体准则中审计报告正文内容的顺序做了适当调整。为使基本准则与之相衔接,同时考虑用“审计评价”比“审计结论”能更准确地反映所述内容,与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相关规范也表述一致,因此,此次修订将原第二十二条关于审计报告内容的规定修改为:“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即将原规定的“审计结论”修改为“审计评价”,并将其调整到“审计发现”之前。
(六)增加内部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相关条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为强调内部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在管理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根据上述修订,我们对基本准则中的条款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概述
1、1947年就颁布了《内部审计职责说明书》
2、1978年又颁布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
3、2017年1月对《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ppf)的修订
4、新修订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由内部审计的使命、强制性指南和推荐性指南三部分构成。
国际上政府审计公认的准则体系
国际上政府审计公认的准则体系是世界审计组织颁布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准则体系(issais)。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准则,旨在为最高审计机关的职责、基本审计原则和审计指南设定了基础性原则;二是世界审计组织良好治理指南,目的是推动公共部门实现良治。准则体系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根本原则,旨在处理建立独立高效的最高审计机关的相关问题,并为审计规则提供指南,如《利马宣言》等。
第二层次是最高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前提,包括世界审计组织发布的最高审计机关有效运行和遵守职业守则的必要前提,如《墨西哥宣言》等。
第三层次是基本审计原则,阐释公共部门审计的实质,确保公共部门进行高效、独立的审计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职业原则,如《公共部门审计的基本原则》、《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等。
第四层次为审计指南,是将基本审计原则细化为具体日常审计工作操作指南,如《绩效审计指南》等。与第四层平行的还有一些世界审计组织为公共部门制定的内部治理与会计标准的良治指南,主要包含世界审计组织对各国政府及其他负责公共资金管理的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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