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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亚博电竞网

财政术语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是指被审计(调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列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收入的金额。

目录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的审计定性依据

  表现形式:

  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六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行为的处罚依据解读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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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52.htm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唐山市财政局   http://czj.tangshan.gov.cn/caizhengju/flfgzczl/20230927/1562311.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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