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和解 -亚博电竞网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复议申请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具体实施部门
各级税务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予以具体业务指导,必要时,应指派本部门人员全程参与。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和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行政复议的和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和解行为应当适当。
(二)自愿平等原则。行政复议的和解应当充分尊重争议各方的意愿,不得强迫争议各方接受和解方案或条件;在和解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平等协商,真诚交换意见。
(三)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复议的和解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四)及时便民原则。行政复议的和解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为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诚实守信原则。对行政复议的和解的结果,争议各方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税务机关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当事方和提出时间
和解案件的当事方为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分局或者税务所。
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提出和解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及时将和解意向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协议》的签订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应签订《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和解协议生效。
和解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后的复议再申请
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反和解基本原则或者被申请人单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除外。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期限
行政复议的和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和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作出。逾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不成的处理
和解未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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