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档案 -亚博电竞网
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包括税收征管档案的采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移交、调阅、销毁。
税收征管档案的特点
税收征管档案的特点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专一性这是税收征管档案不同于文书档案之处,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所含内容专一,所有档案均是围绕着征税、纳税过程而直接形成的,其内容与征税、纳税直接相关,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只有具有相当税务知识的档案管理员才能在整理税收征管档案时,建立起档案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二是形成者单一,形成征管档案文件材料的责任者就是纳税人与征税部门。
(二)系统性税收征管档案的系统性是指,从整体讲,整个国家的征管档案系统地反映了整个国家的税收情况,一个基层财税机关的征管档案系统反映了辖区范围内的税收情况。
(三)复杂性征管档案不同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或其他档案那样有固定的用纸尺寸、图幅标准,它形式多样,规格不一。如要求企业报送的年终决算表是8开用纸,缴款存根则是64开用纸,而纳税卡联系单却又是另一模板。从反映的方式看,既有文字的,又有表格的,大量的是表格加文字,文字之中多阿拉伯数字。征管文件材料在纳税形成过程中往往是一式多份,用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等形式,使得许多税收征管档案难以长久保存。
税收征管档案的功能
“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经典治税思想充分揭示了经济发展和税源管理在税收收入过程中的辩证关系。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已成为增加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而税收征管档案是摸清税源、强化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凭据。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是税收征管档案应该扮演的重要角色。
(一)税收征管档案对加强税源管理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税收征管档案是反映税收征纳关系的第一手材料,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原始依据,它的最后归档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收尾环节。税收征管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存一直伴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税收征管档案是掌握税源动态、制订税收计划的基本依据。一些税务专管人员通过对企业征管档案资料的分析,宏观上可准确地掌握税源的变化,掌握企业产、供、销和经营业务的变化,掌握企业产品品种结构和成本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市场供求状况,预测税收升降趋势,合理编制各个时期的税收计划;微观上可直接为查处偷税漏税、减少工作差错服务。税务人员在整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变更记录以及不同年度各类报表等相关纳税数据的对比时,可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事宜,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活动中依法界定纳税人的信誉度。
(二)征管档案对于规范税收执法程序、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考核税收征管队伍具有重要考证作用
税收征管工作对连续性要求很高,但税收工作征查分离,特别是碰到专管员岗位轮换时,会影响税收征管档案材料的交接,建立征管档案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碰到检查员检查后发现问题,也可及时从档案室查找,解决了征查分设后,若专管员不在,税收征管执法检查就不能进行的弊病。而且,税收征管档案是税务机关业务过程和执法人员行使税收征管执法的原始记录和完整再现,完整齐全的档案完全可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并用于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建立健全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极大反映了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考核其工作绩效时,可以通过征管档案资料记载的各项数据,针对不同经济性质、工商企业的特点、税种的繁简和环节的多少,按照处境难易,合理设置考核标准,进而促进税收征管队伍建设。
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
(一)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对采集的税收征管资料,在经过分类整理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送交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环节。
(二)税收征管档案整理装订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目录、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封底(卷内备考表)。
1、案卷封面包括案卷编号、类别、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微机编码、地址、形成年度、保管期限、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2、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3、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按资料类别及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同时,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纳税申报表在前,税收缴款书在后。
4、封底(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8〕64号
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与电子文件一并进行归档。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4号)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术语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税收征管一般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整个税收征管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税务检查。
广义税务机关,税务术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狭义)、海关(关税)、财政机关(契税等)。狭义税务机关指各级税务机关,不包括海关、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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