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费 -亚博电竞网
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某个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那里获取意见和建议而支付的报酬。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
按照《《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咨询费是指在财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咨询费适用税率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其税率6%,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6号)规定,鉴证咨询服务适用税率为6%。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故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适用税率为6%,若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咨询费支出的纳税风险
【案例】某市税务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北京一公司取得总计为400万元咨询费的普通发票数张,已经入账并记入管理费用的咨询费中。
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400万元
税务局询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咨询的是什么问题?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后经税务局检查: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近年来,一些法院判例中,出现了不少通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主要包括:
01、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技术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外资金;
02、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项扣除10%左右费用后,再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中;
03、在财务账目中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支出;
04、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等。
以上各种手段虚开、虚列咨询费,都会严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票虚开,在真发票假业务情况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发票真伪时,一般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由于目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上升的趋势,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取得这类发票,一定要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网站查询资金流向是否真实。
为了更好规避由咨询费带来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取得咨询费发票时,首先应查询开具发票单位纳税状态是否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状态,该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更不要支付款项。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暴力虚开的明显特征,开票方一般是在设立公司2、3个月内走逃,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其次,建议企业要求咨询服务单位提交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双方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也需要保留。
最后,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企业财务人员在核查咨询费支出时,将上面所述相关资料核对并留存,对该交易事项综合分析和研判后,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属于真实交易,可处理该份发票的入账程序。
大额咨询费入账的注意事项
1.公司发生大额咨询费支出,应签订相应合同。
咨询服务不是有形的货物,看不见、摸不着,大额咨询费很容易引起税务局关注。所以,一旦有大额咨询费,企业应自查。
是否与提供服务方签订规范的业务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列明收费标准、咨询服务内容、发生争议解决办法等。但很多企业的大额咨询费,只有简单的发票和银行转账记录,缺乏其他资料,根本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2.公司发生大额咨询费支出,应注意与规模相匹配。
有些企业明明规模很小,每个月销售额大概60万、70万,但是每个月总有那么20万、30万的咨询费支出,这时就需要打个问号了。
3.公司发生大额咨询费支出,应关注提供服务方的专业资质、业务相关性。
财务在收到大额咨询服务费发票以后,不要急着入账,一定要保持警觉性。重点关注提供服务单位的专业资质、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另外查看对方是否有相关的领域。
咨询费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咨询费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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