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 -亚博电竞网
贴现是指付款人开具并经承兑人承兑的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持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将票据变现,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去自至的利息,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收款人。商业汇票到期,最终持票人凭票向该汇票的承兑人收取款项。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规定,贴现的定义为: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贴现的含义
简单来说,贴现就是有代价的把未到期的票据拿到银行换成现在时点价值的现金。
举例说明:a从b这里想进货100箱苹果,但没有现金,所以给了b一张5万元6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b需要急用现金,等不到6个月后了,所以选择到银行贴现,那么根据贴现率扣除一定利息后,b最终拿到了4.5万元。
注意,6个月到期的5万元票据,现在只拿到了4.5万元,贴现“扣钱”了。
贴现“扣钱”的本质
贴现“扣钱”的本质和计息“增钱”的本质是一样的——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指的是资金在周转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增值,也就是说现在的100元比未来的100元更贵,它在明年可能会相当于101元。
当我们去银行存钱,银行“计息”就是因为现在存的货币要在未来等值取出,所以银行需要支付从存款到取款这段时间的货币增值额,即原先存的4.5万元在未来到期后可领5万元,增0.5万元。
而贴现就是计息的反过程。“贴现”是未来某个时刻的货币要在现在收回,所以,需要扣除现在至未来到期这段时间的货币增值额,即未来的5万元换算到现在,只能领4.5万元,扣0.5万元。
贴现利息的计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票据贴现(企业一般获得或开具的票据大多为这类)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率×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期是指从贴现日至贴现汇票到期日止的间隔时间,计算贴现时,贴现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
票据贴现的方式和分类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贴现公司:通过对票据的,再以低于票面金额的资金价格将票据贴现给银行。由银行将贴现利息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扣除相应的贴现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公司账户。
2.融资租赁: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开具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3.质押式回购:同业拆借的一种形式。
票据贴现分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贴现和再贴现的相关规定
票据贴现按《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十八条,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票据贴现办理流程
一般来说,办理贴现业务的人员需要准备一些资料(各地银行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大家都带着,以备不时之需),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代办人委托书、代办人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亦可)、代办人身份证、印鉴卡、法人章、公章以及财务章。
如工商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办理对资料的要求有:
(一)客户准入
1.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告;
(二)业务办理
4.票据业务申办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证明合法取得票据的真实商品、劳务等贸易合同及配套的增值税发票等
7.法人客户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
8.与工行签订相关贴现合作协议;
9.对于纸质商业汇票贴现,还需提供:
(1)纸票原件,或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交的贴现申请指令;(
(2)纸票贴现凭证。
10.工行贴现业务受理机构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贴现流程如下:
1.在向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后,银行相关业务人员首先会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贴现资格和业务类型。
2.银行会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然后根据票面情况确认贴现的利息进行报价,都确认无误后,开始办理。
3.银行进行资料审查,根据银行的贴现规定与政策进行办理。在审批书中签字后银行录入数据并制作打印贴现凭证。再次复核利息,计算并确定实际划款金额无误,将审批表给最高签批人签批。
4.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签订合同,并向贴现申请人付款。
票据贴现融资
定义: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以商业票据进行支付是商业中很普遍的现象,但如果企业需要灵活的资金周转,往往需要通过票据贴现的形式使手中的“死钱”变成“活钱”。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贴现者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以承兑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上也较一般融资业务灵活、简便。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到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
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为例进行相关介绍: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通过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最大的特性是贴现申请、背书转让依靠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特点
1.增加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客户资产周转率;
3.增加企业现金流,降低客户资产负债率,提高资本充足率;
4.节约企业财务费用,避免资金积压;
5.杜绝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的假票风险;
6.缩短票据和资金在途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支付效率。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办理流程
1.贴现申请人通过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出贴现申请后,业务人员对贴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真实贸易背景材料审查;业务经办、贸易背景审核人员、业务授权审批人员等分别在业务审批表中填写业务信息,贸易背景资料审核意见、业务审批意见,并在审批表中签章,审批表须归档备查;
2.票据融资业务部门完成行内审批程序,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融资业务协议;
3.系统业务复核柜员对系统中的相应业务进行复核;
4.放款至贴现申请人账户,并将贴现档案整理归档。
票据贴现和贷款融资的区别
票据贴现和一般贷款都是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都属于银行资产业务,都能够帮助企业融通资金,但是,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的差别。具体区别如下:
1.资金融通的期限不同。
一般贷款的期限短的数月,长的可达五年以上,而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会超过一年,并且贷款到期可以展期,但贴现不存在展期问题,只有到期不获付款时的追索问题。
2.款项用途有无约定不同。
一般贷款均约定贷款用途,而企业申请贴现,无须就贴现所得款项的用途作为承诺或说明,银行也没有这方面的审查义务。
3.利息的收取方式不同。
一般贷款的利息都在贷款到期或按约定时期定期收取,通常称之为先贷款后收利息。贴现是票据的买入,除了票据到期不获付款而向企业进行追索,票据贴现后银行与申请贴现人已无任何关系,所以贴现时,银行可以先行扣收利息。通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远远低于贷款利率。
4.当事人不同。
一般贷款的当事人为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贷款下,没有担保人)。贴现的当事人则为银行、贴现申请人和票据上记载签章的每一个当事人。
5.手续不同。
贷款投放的准备工作较多,手续繁琐,如须经过开户、建立信贷关系、授信、贷前审查、担保人(物)评估等过程。而贴现手续要比贷款简便,一般只须票据真实,基础贸易背景真实票据合法,即可办理贴现。通常,同城银行承兑汇票当天即可以办理贴现,异地大额银行承兑汇票,3天即可办理贴现。
6.流动性不同。
贷款投放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贷款权利的转移现象。而银行经贴现取得票据权利后,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将票据权利通过转贴现或再贴现的方式予以转让。因此,票据贴现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7.授信主体不同。
贷款的授信主体是贷款申请人为主,其他担保人为辅;而票据票据贴现后,第一付款人为承兑人,因此贴现授信主体应以承兑人为主,贴现申请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辅。
8.收贷对象不同。
贷款到期,收贷对象以贷款申请人为主,担保人为辅;而贴现票据到期,收贷对象以承兑人为主,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辅。
9.会计处置与报表处理不同。
企业办理票据贴现后,表现为应收票据的减少,货币资金的增加。卖出票据后,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不作反映,仅在表外附注栏的“或有事项”中进行说明,即“已贴现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责金额”,表现为企业的或有负债。而企业在办理贷款后,表现为短期或长期借款增加,货币资金增加,在会计报表上有明确反映。
外汇票据贴现
外汇票据贴现是指银行为外汇票据持票人办理的票据融资行为,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
外汇票据贴现的种类
具体业务种类包括: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出口托收项下贴现等。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指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从出口商处有追索权地购入已经银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该业务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的承兑或承付通知书后,在收到国外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提供的融资,属于“承兑后融资”。
(二)业务实质是以出口单据及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的承兑或承付作抵押和保证而发放的贷款。
(三)银行为出口商办理信用证项下贴现后,在出口商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从而无法归还融资时,对申请办理贴现的出口商仍有追索权。
出口托收项下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出口托收项下贴现业务是出口方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融资方式,使其可以在进口商贴现前从托收行有偿地得到部分或全部货款,加速资金周转。与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口信用证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而出口托收项下贴现则没有银行信用保证,付款与否完全取决于付款人(即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属于商业信用。
民间票据贴现
民间票据贴现是指非金融机构为获取利益,明知双方之间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贴付一定利息将未到期的票据权利(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转账支票)转让的行为。
民间票据贴现的效力
民间贴现行为无效。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021年7月7日,原告湖南某工贸公司通过票据买卖平台向被告重庆某农业公司购买了一张面额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购买价格为8.07万元,但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上海某装饰公司,票据金额为1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7月6日。原告湖南某工贸公司在票据到期后一个月内两次提示付款均未成功,遂起诉至区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重庆某农业公司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无效并返还8.0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背书转让票据只是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单纯票据买卖行为,即票据的民间贴现行为。票据贴现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原告以“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不属合法“持票人”,故不享有票据追索权。综上,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转让款8.07万元,原告归还被告案涉票据。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贴现业务根据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民事主体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被禁止。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会导致一定金融风险。以民间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仅会因无法正常承兑而陷入旷日持久的维权诉讼中,还会因票据流转不合法而丧失向前手追索的权利,同时也不免除被最后合法持票人追索的付款义务,最终陷入前不能追索,后不能拒付的境地。在此提醒,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严格遵守票据交易的相关规定,切忌进行不正当的民间票据贴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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