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 -亚博电竞网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滞纳金、利息、赔偿金、优质费、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确定。
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项税额年末处理方式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年末要清零。如果有或者未交税款,结转到相应的专栏即可。
由于增值税是,对于这方面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年22号)这一公告当中,其实并未明确指出予销项税和进项税年末的处理方式。只是规定,在月末的时候把多交或者未交的增值税,从“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年末实际处理方法如下:
如果在企业年底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正好和进项税相等。那么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相反分录或者红冲的方式,将销项税和进项税相应的科目进行累计抵消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就是冲销本年的累计数。)
一般企业在年末时,可能会出现,或者是有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在这样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只需要将需要抵消的部分抵消即可。假设存在应交未交增值税的情况。则做以下实际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这里是冲销的,已经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项工作不必等到年底做,财务人员每月月底即可进行处理。因为等到年底时,反而会出现理不清相应数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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