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地原则 -亚博电竞网
来源地原则是指课税权以及税收收入均由出口国享有,进口国则放弃了课税权。根据这一原则,增值税的课征对象应是在本国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而不考虑该项产品的最终消费地。因此,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征税,对进口货物不征税。此时的增值税是对产品生产征收的税,其税基是扣除国内投资总额后的国内生产总值。
当前,国际经济中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开征的,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对进口货物或劳务征税。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在实施内部税收协调计划的过程中,自1997年起计划对增值税转而执行来源地征税原则。欧盟准备仅仅在成员国之间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为了补偿成员国因增值税税基改变而带来的损失,欧盟内部将成立清算部。在欧盟境内,与第三国的贸易将继续执行目的地原则。
目的地原则又称终点原则、消费地原则,要求出口货物要将税额扣除,使货物不含税出口,进口货物人足额足率征收视同为国内同类产品。
来源地原则在国内
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不常见,但在国内税法最为普遍。比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生产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导致香烟的消费税缴纳在来源地,也就是生产地政府,而目的地政府也就是为最终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反而失去了对其消费者的课税权,这促发了目的地地方政府的极大不满。为了抵销上述税收规定的影响,各地相继成立自己的卷烟厂,并对外地香烟实施歧视政策,引发了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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