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税卖税 -亚博电竞网
买税卖税抽象地讲,是指地方政府、财税机关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违反税法,将税款作为一种商品,按照议定的价格(其表现形式是手续费),在分属两个不同税收管辖区的财税机关之间进行转让的行为。
具体来说,它是指“买税方”以支付手续费为诱耳,或以提供优惠税收待遇为条件,使用本辖区的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向非本辖区的纳税人(“卖税方”)代理开具完税票据,将税款缴入“买税方”国库的行为。
买税卖税的表现形式
1、分割式转让。某县属企业缴增值税30万元,分局将此笔税款分部分割给4个乡镇。
2、直接转让。征收分局指使管区的纳税人用信汇、转账、现金等形式直接将税款缴入转入地,由转入地税务分局开具完税证。
3、查补税款非法转让。先将查补税款划人指定分局。但在缴库时却人为地改变了入库级次和地点。
买税卖税产生的原因
在税务界,买税卖税不是个新鲜的问题。
税源不足的落后基层政府和税务机关,往往不得不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足额拿到自己的工资和政府的奖金而邪招百出,“买税卖税”、“寅吃卯粮”、“空转虚收”、“贷款缴税”等办法就在所难免。
在我国中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乡镇为完成税收任务,以回扣、返点等“优惠政策”从外地买税充账来营造政绩,并以此获取奖金和税收返还。其实,这种现象不是今天才有的,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这种情况就出现了。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多年以来一再倡导“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但是,这次调查发现,这种买税的现象不但没有消除,在一些落后地区反而愈演愈烈,呈蔓延之势,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买税是分税制改革遗留的弊端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时候,中央财政要拿走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量大头,为了照顾地方的既得利益,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照一定的比率逐年递增。也就是说,地方1993年的基数越大,以后获得税收返还收入就越多,于是乎很多地方开始采用各种虚构、造假的方式增大1993年的税收收入。
但是,中央根据当年的情况给各省区设定了一个“两税”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率为16%.以后每年的税收返还与各省区是否完成核定的增长率目标直接挂钩,对两税完成数没有达到增长目标并低于去年基数的省区,要扣减其税收返还基数。这样,虚构基数的地方不管有没有足够的税源,每年必须想方设法来完成中央预定的增长任务。于是,年年保基数就成了地方政府领导和税务机关的头等大事。在经济发达地区,当年虚构的基数留下的增长窟窿初步被消化了,但是在经济落后、税源有限的中西部地区,这个窟窿却是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因此,买税、引税、贷款缴税、收过头税等种种办法都粉墨登场。
传统的税收计划管理思维很难做到实事求是
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完成中央给地方、上级给下级下达的每年税收增长目标,就成了考核地方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砝码。只有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拿到了足额税收返还,才能保证地方财政有钱吃饭、有钱建设。于是,地方政府对税务机关的政绩考核也是以完成任务为目标的一票否决制,并对于能够完成税收计划的税务机关给与奖励,超收的奖励和返还比例就更高了。我们看到,尽管早期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博弈已经给地方留下一个巨大财政亏空,为了政绩和吃饭的需要,上级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计划的时候,仍然要按照不低于上年的税收增长率和gdp的增长率的标准,来确定来年的税收收入计划,并把它层层分解到各级基层税务机关。
显然,这样的税收计划对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缺乏因地制宜的考虑,也很难做到实事求是。税源不足的落后基层政府和税务机关,往往不得不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足额拿到自己的工资和政府的奖金而邪招百出,“买税卖税”、“寅吃卯粮”、“空转虚收”、“贷款缴税”等办法就在所难免。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则比较容易完成税收计划,为了不增大基数和以后年度完成任务的难度,往往税不收、缓收压库,这也为买税、引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可见,税收收入计划与依法治税二者本来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却被人为地割裂开来,或顾此失彼、或相互矛盾。
“任务治税”严重冲击着“依法治税”,制约着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买税卖税的防范措施
1、建立合理的税收计划编制体系,在促进税收增加的同时。兼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使各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完成各项任务,杜绝“买税卖税”行为,使增加税收收入有效可行。
2、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体制,兼顾正激励与负激励方式。不能只重税收收入数量,还应重视税收征管质量。
3、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完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买税卖税”行为,不仅要坚决剔除“买税”收入,还要追究当事人、财税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责任。
4、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员工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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