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 -亚博电竞网
发出商品含义
词语解释
发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销售才能成立。比如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
发出商品也指“发出商品”会计科目,是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商品已经发出,但是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这一经济业务。“发出商品”科目借方表示发出商品的成本,贷方表示结转的发出商品的销售成本。
发出商品属于存货,因为存货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在途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等。
托收承付
,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出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则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区别
发出商品属于产权是公司的,未确认收入的商品,存放地点已转移,不在公司里的存货,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销售才能成立。而库存商品属于产权是公司的,也是没有销售,存放地点是公司库房,在公司里的存货。
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1406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发出商品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4、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发生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实务处理
【案例】甲公司在2019年8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写字台,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9年8月12日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写字台 120 000
贷:库存商品——写字台 1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6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做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做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1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写字台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写字台 120 000
贷:发出商品——写字台 120 000
(3)201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26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26 000
发出商品的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发出商品的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发出商品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分析交易实质,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发出商品品种、数量和金额与库存商品的结转额核对一致,并作交叉索引。
4、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发出商品结转的计价方法,并抽取主要发出商品,检查其计算是否正确;若发出商品以计划成本计价,还应检查产品成本差异发生和结转金额是否正确。
5、编制本期发出商品发出汇总表与相关科目勾稽核对,并复核发出商品发出汇总表的正确性。
6、审核有无长期挂账的发出商品事项,如有,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调整。
7、检查发出商品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查阅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出商品增减变动的有关账簿记录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出库单、货运单等资料,检查有无跨期现象,如有,则应作出记录,必要时作调整。
发出商品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条件
在新收入准则下,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当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在客户取得相应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经过双方同意);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商业实质的判断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相关规定。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判断时,如果根据历史经验预计无法收回合同的全部对价,可能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视同为满足该条件,并以此为基础估计交易价格,同时判断相关的合同资产或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减值。
一般而言,如果主体认为对价不是很可能收回的,通常不会与该客户签订合同。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合同签订,企业应当识别合同实质,根据具体的业务实质进行收入确认。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根据《》(财会[2017]22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值得注意的是,发出商品是临时,企业在长期使用该科目时,需注意发出商品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在进行确认时,应以销售合同、出货单、过磅单、验收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作为佐证,弱势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则应及时确认收入,按规定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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